2月11日,由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与原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比,《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业界认为,从长期来看,《办法》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分类更加准确和严格,有利于商业银行长期稳健发展。从短期来看,《办法》对商业银行相关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银行需进一步全面梳理现行资产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客观开展差距分析,进一步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四大变化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发布的《办法》共六章48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谈及为何时隔多年后才正式实施,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意义重大,征求意见汇总后,涉及协调各方情况,此时出台是结合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综合考量的结果。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随着经济开始回转到正常状态,疫情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已经逐步消退,此时推出《办法》,能确保其效应准确充分发挥。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由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现状所决定的。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占各项业务的比重逐渐下降,同时非信贷资产比重逐渐上升。
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均被纳入
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新会计准则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具体来看,后续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也将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不过,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自此,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正在研究针对所有不良资产的风险缓释手段。
“与《指引》相比,《办法》还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同时,《办法》特别指出,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均需纳入不良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
《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办法》还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
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存量业务设置两年半过渡期
随着《办法》的落地,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方法更加严格,是否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资产质量?曾刚认为,银保监会一直督促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对信用风险,特别是不良资产的核销和处置的力度,目前存量的风险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处置。基于此,《办法》的出台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即资产质量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其影响对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较好水平。
“《办法》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细化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农业银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认为,《办法》更加符合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商业银行全面、真实、准确、审慎反映信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和过渡期安排。
《办法》本身也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办法》明确,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银行需重点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部分商业银行已就《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有所行动。
李志刚介绍,工商银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下一步,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同时,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张晓男介绍,近年来,农业银行始终严格落实监管部门“严分类”的要求,不断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及时性和审慎度,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分类流程和管理机制,并通过系统实现了授权刚性约束和底线管理要求,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后续,农业银行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全面梳理现行资产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客观开展差距分析,进一步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细化分类标准和方法,强化监测分析,规范统计报告,加强内部审计,及时信息披露。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持续夯实资产质量。”张晓男表示。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