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华雨)2011年3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2013年9月,被告王某的侄女李某作为附属卡申请人,向原告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附属卡。后被告王某在使用信用卡时发生逾期还款。为此,银行将王某、李某共同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
审理中,被告王某辩称,信用卡所涉欠款是其本人消费产生的,被告李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本案中,领用合约中约定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计入贷记卡申请人账户,原告并未在章程及领用合约中对附属卡持卡人还款责任问题作出特别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卡持卡人王某丧失偿还能力,故对原告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