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债权人能否要回借款?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协议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给债权人,并对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据了解,2020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借给李先生使用。持卡期间,李先生共消费15.01万元。后无力偿还透支金额,再次向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转借给李先生,两人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因李先生未按时偿还欠款,赵先生在结清银行贷款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尚欠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涉案民间借贷协议应属无效,并对借款金额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扣除李先生已偿还部分,李先生应向赵先生返还借款21.02万余元,并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模式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转贷人应该依约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若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贷人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贷人因此将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从而影响个人征信。更严重的后果是,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会触犯我国刑法,从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除需做到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注重证据留存,还应提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