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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如今贷款已经深入人们生活中了。
买房子没钱时,房贷应运而生;买车子没钱时,车贷应运而生;生活花销不够时,信用卡等贷款平台也出现了;就连没钱上学,也出现了学生贷。
不光个人贷款,公司企业缺钱时也会向银行贷款。
可是,你知道吗?贷款并不是现代独有的,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
那么,古人是如何贷款的呢?
一、古代的民间借贷
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借贷行为。《秦律十八种》记载: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
这里的“有责于公”,指的就是民众向官府借贷的现象,这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
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种地毕竟是靠天吃饭,抵抗风险能力较低。
一到年节不好时,农民没有收成,很多人家连饭都吃不上,如此下去,就只能靠借钱度日了。
其实各类史书上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很多,《史记》上就记载了富商曹邴氏的故事。
“鲁人俗俭啬,而曹邴氏尤甚,以铁冶起,富至巨万。然家自父兄子孙约,俯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遍郡国。邹、鲁以其故多去文学而趋利者,以曹邴氏也。”
曹邴氏富甲一方,家中钱财数之不尽。不过他的家中仍有规定:一俯身、一抬头都要有所得,他家的租赁、放贷、行商遍及各地。为何邹鲁的人们摒弃了学问,而去追求财富,就是因为受曹邴氏的影响。
其实不光普通百姓因为家里揭不开锅而借钱,就连很多历史名人都借过钱。
比如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庄子,也因日子过不下去,而跟别人借过钱。据《庄子·外物》记载:
“庄周家贫, 故往贷于监河侯。”
监河侯知道庄子家穷,就不愿意借钱给他,敷衍道:
“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
庄子看出来他不愿借钱,于是自比车辙里的鱼儿,急缺一两升近水活命,却被告知要引来江水救它,等到那时,鱼儿早就一命呜呼了。这就是“涸辙之鲋”的出处。
其实除了庄子,就连周天子都跟人借过钱。
据西晋《帝王世纪》记载:
“王(赧王)号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偪,与家人无异。多贳于民,无以归之,乃上台以避之,故周人因名其台为逃债之台。”
秦昭襄王伐赵失败,楚王想趁机报复秦国,于是撺掇周赧王号召诸侯伐秦。此时,周赧王的土地都分封出去了,自己还寄居在西周公的地盘。
周赧王也想重振周天子雄威,可打仗需要大量钱财,他根本拿不出来。无奈之下,只能和那些地主富商们借钱。
谁知周天子大势已去,根本没人愿意借钱给他,周赧王只好许诺大家,一旦自己伐秦成功,就把战利品分给他们,用来偿还所欠的借贷。
等筹集到钱财粮草后,周赧王仓促出兵,谁知被其他诸侯放了鸽子。
他的兵将在外待了三个月一事无成,还把军饷吃个干净。
后来,周赧王为了躲避蜂拥而来的债主们,不得已躲在高台之上暂享片刻清净,“债台高筑”这个词语由此而来。
就连天子都要向民间借钱,足以见得借贷在当时已经初具规模。
二、古人借贷如何担保
古代的民间借贷,根据借贷时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
可是,人们都已经开始靠借钱为生了,又哪会有剩余财产来作为抵押呢?
因此,信用借贷是古代最常见的借贷方法。
很多人可能会奇怪,难道出借人就不怕别人拿着他的钱逃跑吗?
这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
信用借贷的双方多是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之人,那些有资格向外出借的,多是社会地位崇高的贵族,与官府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他们对于普通小民来说,具有天然的震慑力,欠了钱后不敢不还。
再加上当时交通不便,贫苦的百姓出门基本靠走路,一天走不了多远,还没来得及逃跑,就会被抓回去。
而且当时户籍制度的约束力很大,人们想外出必须向官府申请。
如果没按照规定就走了,那就是黑户,被发现后的结果会更惨。
最后,如果欠钱的人还不上钱,出借人会用自己的势力,强硬逼迫借贷人以土地、房屋,或者人身作为抵押,最终转变为质押借贷。
质押借贷则是根据“质”的不同,分为物质和人质。
所谓的物质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来向别人借钱。
《后汉书·梁冀传》记载:
扶风人士孙奋居富而性吝,冀因以马乘遗之,从贷钱五千万,奋以三千万与之,冀大怒,乃告郡县,......遂收考奋兄弟,死于狱中,悉没资财亿七千余万。
东汉外戚梁冀为人极善钻营,经常收集富商们的信息,然后去强行借钱。
他发现富商孙奋家中颇有钱财,就带着几匹马来到孙家抵押,想要借走五千万钱,孙奋当然不愿意,只借给他三千万。
后来梁冀恼羞成怒,以莫须有的罪名抄了他的家。
这是史书上有记载的最早质押借贷的例子,虽然借贷人利用强权将出借人害得家破人亡,不过也说明质押借贷早已有之。
除了以物质押,还有人身质押。人身质押是指以人身为债的担保。
这里的人身可以是借贷人自己,也可以是借钱人的直系亲属。
在影视剧中经常能看到卖身葬父、赌坊追债索拿借债人妻女的桥段,其实在古代颇为常见。
古代民间借贷的利息极高,有时候年利率高达一倍,普通人本来就没钱,又哪来的能力支付这么高的利息呢?
因此,往往会落得个卖身还债。
而利息较低的借贷方式,又会在借贷时添加一些附加条件,比如说若无法偿还所欠钱财,就以人或财物作为担保。
《汉书》中就有“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的记载。
这里说的是因为生活所迫,百姓就会出卖爵位或抵押子女来维持生活,“赘”就是指抵押。
在《二十四孝》董永的故事中,也提到“卖身葬父”:
汉董永,家贫。父死,卖身贷钱而葬。及去偿工,途遇一妇,求为永妻。俱至主家,令织缣三百匹乃回......
董永因为家贫,不得不向富裕人家卖身借钱来安葬父亲,如果不是仙女被他感动,主动帮他完成债务,董永就只能成为别人的家奴了。
但这只是神话故事,现实生活中哪里来的仙女帮忙呢?
后来因为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国家也逐渐重视了卖身还钱这项违法手段。
到了宋代,就已经明令禁止以人身作为质押了。
太宗至道二年(996年)降诏:凡“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有隐匿者,治罪。”
《庆元条法事类》中也规定:
凡“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
虽然朝廷一直在打击以人身为抵押的借贷,但对于那些一穷二白的百姓来说,人身抵押是唯一能借到钱的方法了。
走投无路下,他们只能或用妻儿或用自己来做抵押。
因为古代借钱利息极高,很多穷人都因此被逼的倾家荡产,令人唏嘘。
正如《红楼梦》中,王熙凤一直暗中放印子钱,逼得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里的印子钱就是放贷。
说来可笑,不光富贵人家靠放贷牟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香火极盛的寺庙也开始放贷了。
因为当时佛教盛行,很多规模较大的寺庙香火很好,四处往来香客捐赠了无数香火钱。
寺庙的住持见到很多老百姓有借贷需要,只是苦于利息极高,不敢去借钱,于是开始在寺庙里搞起了质押借贷业务。
而寺庙的借贷门槛极低,哪怕是农具、首饰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其利息与别的借贷动辄几倍本金的利率相比,朝廷规定寺庙放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本金,已经算是较低的了。
三、借贷促使产生新的金融机构
后来盛行于寺庙等地的典当机构逐渐转到了官家,出现了官府典当,因为信誉高,且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前来的人员很多,盛极一时。
等到了明清时候,典当业却突然不景气起来。
当时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很多农民涌入城市,他们想要做些小本生意,可是手中没有闲钱,只能依靠一些小额借贷机构生活。
他们没有可以向典当行抵押的物品,因而传统的典当行业已经无法满足新式经济了。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商人最先反应过来,他们独创了以无形资产做抵押的方法。
这种无形资产主要以人的劳动能力为主,一经开始,就传播很广,即便是陌生人也会借助第三方担保来借钱。
因为形式逐渐转变,社会上就催生了两种新的金融机构,分别为印局和帐局。两者分工不同,但相辅相成,搭配默契。
印局主要向城市的底层市民放贷,因为这群人普遍资产较少,抵押物更是缺乏,印局就进行了担保贷款,频繁还款的设计,更加适合底层市民的生活,这就是大家熟悉的印子钱。
而帐局则是专门面向工商业放贷,主要服务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群。诸如小型零售商,各级官员等都是帐局的服务对象。
说来还有一群人也是帐局的服务对象,那就是候补官员,帐局会预测官员未来发展情况,以此来决定是否投资。
无论是印局还是帐局的贷款形式,都主要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在当时也算具有创造性的了。
在当时为了降低不还款的风险,这些金融机构还会专门调查借款人的品行,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借贷人是否孝顺。
在古人看来,一个有孝道的人,一定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期望自己能有更高质量的形象,来赢得父母的喜爱,而欠钱不还对于他们来说,就是自损身份的事情。
四、朝廷对借贷的约束
和现代的借贷一样,古代的民间借贷同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几乎各朝各代都出现过因为欠钱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最后对簿公堂。
其实,如果不是实在还不上钱,一般情况下,古人是不愿意走上衙门的。
在明清时代,典当和借贷活动逐渐趋于普遍化,故而发生了很多因借贷导致的经济纠纷。
为了处理这些经济纠纷,统治者开始不停地在立法上对典当和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在各种法律的保护下,借贷变得更加有保障,但也因此让民间借贷的成本越来越高。
比如典当铺在最初评估质押物时,一般会评出比较低的价值,而一旦借钱人无法按时偿,那么,典当铺就可以随意处理这些质押物。
如此来看,这就属于低价购买、高价卖出,中间的利润十分可观,甚至它的利率要远高于市面上的高利贷。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款的利率来看,古代的借贷行为基本都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高利贷的危害人们再清楚不过,多少家庭因为所谓的网络借贷而家破人亡,在古代其实也是如此,每个朝代都为了制止高利贷制定无数禁令。
《周礼》中提到: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这句话正是在强调民间借贷必须要合乎法律,假若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借贷,那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先秦到汉代初年,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记载并不多,这就让后人在研究早期民间借贷利率时,没有相关参考。
不过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还是有出现的,最出名的就是在汉武帝时期,旁光侯刘殷就因为借贷时收取利息高于国家法定利息而被免去爵位。
到了王莽时期,他就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制,规定了消费性借贷的利率为36%,而生产性借贷的利率为10%。后来到了唐宋时期,朝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为50%左右。
虽然古人借贷的历史,距离今天已经数千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可还是要奉劝大家,借钱需谨慎,量力而为之。
参考文献:
《史记》
《帝王世纪》
《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