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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买医保可享受优惠吗
没有,不但没有任何优惠政策按规定必须取销低保。因为按规定低保户只可以交居民医保不允许交职工医保。所以没有任何优惠。
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国家有什么规定
1、医疗费用减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的减免。
2、门诊救助。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元。
3、重大疾病救助。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4、救助病种有类。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新增)。
5、生育救助。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在经过医保、新农合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元给予生育救助。
6、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换肝等类似手术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吗?
查询到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54号
三、提高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外的其他18种重大疾病实行以下待遇标准。
(一)提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包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住院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到90%。(二)取消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三)门诊治疗按各统筹地区现行门诊待遇政策执行,符合门诊特殊病范围的病种按照门诊特殊病待遇政策执行。alsjs
六、肝移植手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肝移植手术包括云南省诊疗项目中的异体供肝切除术(项目编码331005017),肝移植术(项目编码331005018)、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项目编码331005019)、器官联合移植术(项目编码331005020)。肝移植手术项目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患肝癌进行肝移植手术的按照上述第三条中重大疾病住院保障待遇执行;其他原因进行肝移植手术的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医保〔2O13〕40号
五、肝移植手术待遇
肝移植手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执行支付治疗项目政策。
因患肝癌进行肝移植手术的,享受18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其它原因进行肝移植手术的,按统筹地区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17]1号
第十七条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结算待遇后,其中的自付部分根据参保人员工龄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统筹基金报销中的起付线金额和全自费费用不在二次报销范围之内)。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患者,最低报销比例为85%。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1.因违法违规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3.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戒毒、冒名顶替住院等违反法律法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不予报销的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性病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1.药店购药费;2.未列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
(三)未列入《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费用;协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诊断建议书费等;(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优质护理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生活服务费、陪护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等;(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等;(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等项目;(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费用;(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四)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急危重病抢救除外)。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费或中断缴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未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等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及住院中个人现金应支付部分;(二)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体检费用;(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剂、中药饮片、家用医疗器械费用;(四)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五)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个人缴费费用;(六)参保人员购买本人健康商业保险;(七)参保人参加长期照护保险费用;(八)替他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他人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的费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8日alsjs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alsjs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人群。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病种。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
(四)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范围内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重特大疾病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五)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六)救助方式。对于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各省(区、市)可根据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
(七)费用结算。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相关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适当的周转金。alsjs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发〔2013〕34号青岛
一、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二、补助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三、基金运作。招标选定承办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加强运作监管,不断提升大额医疗补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原城镇居民范围内大病救助费用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alsjs
《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黄石政规〔2016〕12号2017.1.1
为切实减轻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单独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筹资办法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实行年缴费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应按年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0元,职工个人缴纳60元,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行按年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可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一次性足额缴纳。
原关破改制困难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其他参保人员均应按规定逐年缴费。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办理代扣相关业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可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垫付后缴纳,垫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用人单位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列支渠道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基金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基金利息及依法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其它资金等构成。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当年支付不足时,可从历年基金结存中划转。
四、待遇享受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大额参保人员)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二个目录”外项目医疗费用、
“二个目录”内甲乙类项目超限价医疗费用,下同),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范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一)待遇计算办法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参保人员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报销方法计算报销金额后,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实行费用累计计算、分段补助、按次结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补助7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补助80%;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名参保人员只
扣除一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在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累计金额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当年出院结算的累计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
(二)待遇享受时间
用人单位和职工首次申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从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每年1—6月申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其所属参保人员可享受当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首次申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当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申报缴费的,可享受当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缴费期满6个月后申报缴费的,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当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alsjs
用人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不予补缴。参保人员在未缴费期间及缴费后至待遇生效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予支付。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办〔2012〕250号2012.1.1为解决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以及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虽未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偏重等问题,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大额医疗救助是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二、资金筹集
(一)大额医疗救助缴费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36元,当年度有效。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每年第一季度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在缴纳当年第一个月的职工医保费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5号)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征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逾期不缴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资金管理
大额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滚动积累,以丰补欠;不足支付或结余过多时,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缴费标准或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待遇支付
(一)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自付比例负担部分(不含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负担部分),其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50%。(二)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75%。(三)特定慢性病患者,在当年住院和特定慢性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继续按特定慢性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从当年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四)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负担部分),超出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五)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于次年的1季度前完成。alsjs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alsjs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alsjs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alsjs
低保看病享受什么待遇
享受许多待遇。
可以领取生活保障金、住院看病享受二次报销、九务教育期间上学可以享受两免一补、大学享受无息贷款和补助、减水、电、暖、天然气费、优先享受保障房、等等许多待遇具体的咨询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所以可以享受许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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